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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04年18日 17: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的录入、修改和使用行为,加强对数据库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数据库依据中国证监会《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目的是通过对协会团体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实现行业信息共享,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效率,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期货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数据库由团体会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以下简称团体会员数据库)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数据库)两个子库构成。数据库由协会负责开发设计和运行管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统一规划和指导。 

第四条 本数据库应提供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数据查询。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厅、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数据库录入机构)可以使用本数据库。 

第六条 本数据库中的基本数据由数据库录入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以协会要求的电子文档格式报送,统一存放在协会数据库服务器中,其中部分信息通过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条 本数据库使用机构及相关人员使用本数据库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数据的录入、更新及查询 

第八条 本数据库使用机构在取得本机构数据库用户名、密码和本地数据库光盘后,方可按照相应权限进行数据录入、更新或查询操作。 

第九条 数据库录入机构应当对所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协会有权对所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核查,并督促有关机构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时的数据进行修改、补充等更新操作。数据录入机构的操作人员应当在协会备案,在使用数据库前应当接受协会或经协会认可的专门培训。 

第十条 数据库使用机构本地数据库的安装和浏览器插件的下载参照数据库使用说明书。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数据库的数据录入由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完成,具体录入步骤如下: 

(一)由团体会员单位指定的操作员根据《团体会员信息申报表》进行数据录入,并对录入的数据确认后提交; 

(二)数据录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填报信息的录入、审核和确认工作。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数据库的数据由其所属机构代为录入,具体录入步骤如下: 

(一)由所属机构指定操作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信息进行数据收集、录入,并由专人对录入的数据进行确认后提交; 

(二)机构也可使用本地版数据库,由其从业人员自行录入各自的信息,经机构指定的专人审核无误后,将本地数据库传送给协会; 

(三)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各种培训证书等的复印件由各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团体会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更新,在数据库“发送信息”模块中向协会发文说明更新的部分及更新日期,同时书面向协会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重大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变更;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变更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六)变更联系电话; 

(七)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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