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更新,在数据库“发送信息”模块
中向协会发文说明更新的部分及更新时间:
(一)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
(二)期货从业人员因死亡、辞职、退休或者解聘等原因发生变动;
(三)期货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四)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第(一)、(二)种情形时,应同时书面报告协会。
第十五条 数据库录入机构更新数据,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步骤办理。
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国家执法机关处罚,受到自律组织或所在机构纪律处分的,期货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在10日内书面报告协会,由协会将有关信息录入到数据库中;所在机构未尽报告义务的,由协会根据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有权机构提供的书面处罚证明材料将有关信息录入到数据库中。具体录入程序如下:
(一)由所在机构向协会出具经该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并应附上有权机构出具的书面处罚证明材料;或由有权机构直接向协会提供书面处罚证明材料;
(二)由协会操作员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登记;
(三)报部门负责人、协会负责人同意录入并签字;
(四)由协会操作员将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第十七条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就数据库记载的内容向协会提出异议或建议,协会应予以核实,并对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
的数据参照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予以修改或更新。
第十八条 数据库对所有原始数据进行自动存档,但只显示最新记录。
第十九条 任何人均可通过协会网站查询数据库公示信息。
未经许可,数据库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不得擅自透露或允许他人查阅数据库中的非公开信息。
第三章 数据库使用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二十条 协会拥有网络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及数据库的管理员权限,对数据库的日常运作进行全面管理维护。协会设置必要的操作员用户和相应密码,进行数据录入和更新。
数据库录入机构可以拥有两个用户和相应密码,其中操作员用户拥有录入、更新和浏览本机构信息的权限,浏览用户具有浏览本机构信息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 协会系统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数据库操作使用的组织管理工作,掌握网络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及数据库的超级管理员密码;
(二)正确设置协会及数据库使用机构的用户名、密码和使用权限,不得随意更改协会及数据库使用机构的用户名、密码和使用权限;
(三)指导协会有关部门和数据库使用机构正确使用数据库,解答并帮助解决其在使用数据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定期对该数据库系统的运行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记录在案;
(五)定期向协会网站数据库导入网上公示信息,并在网站上注明最后更新时间;
(六)负责数据库主要参数的修改与维护,定期对数据库数据进行备份,对硬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七)不得进行数据录入、修改和更新,如果确需对数据实施维护,应按程序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对数据库运行过程中需要优化的内容提出可行性建议;
(九)负责数据库运行中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