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二条 协会操作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会数据库的录入和更新工作;
(二)管理和使用协会数据库发文系统;
(三)审核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督促有关机构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时的数据进行更新;
(四)对数据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三条 数据库录入机构的系统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地数据库的安装和浏览器插件的下载及安装;
(二)对数据库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操作指导,及时发现并排除运行中的各种故障;
(三)对安装有数据库的计算机和相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四)定期对本地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五)对数据库运行过程中需要优化的内容向协会提出可行性建议;
(六)负责本地数据库运行中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数据库录入机构的操作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数据录入和更新工作,严格按照协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审核确认后的数据录入到数据库中;
(二)管理和使用本机构数据库发文系统。
第四章 数据库的安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数据库使用机构和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规定:
(一)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操作权限操作,严禁越权操作,操作员须对自己用户名下的所有操作负责;
(二)在上机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输入的信息有误,必须按照系统提供的功能进行修改;
(三)在上机操作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致使数据丢失或损坏,必须在系统管理员的指导和监督下按正确方法进行数据恢复工作,并做好数据恢复的记录;
(四)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计算机病毒的侵害,要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
协会的数据库备份文件应当在全国性银行的保险柜中进行保管。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数据库使用机构和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保密管理规定:
(一)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不准无关人员使用与数据库有关的计算机系统;
(二)各机构的用户名、密码由协会系统管理员统一分配和管理;
(三)首次使用数据库时,必须更改本机构用户密码;
(四)系统管理员和密码持有者不得泄露自己保管的用户名和密码;
(五)操作员调离该岗位时应立即通知协会,由协会系统管理员对该用户进行注销,并为提供新的用户名和密码;
(六)操作员的密码按权限级别严格控制,操作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
(七)备份的业务数据不得交由操作员保管,交接、调阅时必须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本地数据库:指在申报数据的机构所使用的计算机中由协会安装的数据库,此数据库的功能是储存录入的数据,并可一次性生成
文件包报送协会。此数据库也可以作为数据库使用机构的档案库;
(二)电子文档:指按照协会要求通过因特网或使用磁盘、光盘等存储媒介报送数据的文件格式。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