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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 


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或总经理行使。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为9名、非会员理事为4名。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合提名,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交易所总经理为当然理事。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 中国证监会提议;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一)项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会员理事因人事变动,不能履行会员理事职责的,可由理事会推举适当人选,并经理事会通过后,通告全体会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理事会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会员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

副主任均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命。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根据理事会工

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总经理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 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 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组织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拟定交易所变更方案;

(八)决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九)决定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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