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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期货交易必须按规定通过交易所进行。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成交原则。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实物交割制度、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投资者交易编码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对期货交易进行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一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部门报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按规定向会员收取年会费,每个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年会费为2万元,每个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年会费为1万元。

第五十四条 经理事会批准,交易所以其收入抵补各项费用开支,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根据有关财务规定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

第五十五条 经理事会批准,交易所可从年度净利润中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数额的公益金,用于交易所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五十六条 为保证交易所正常运行,交易所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处罚与争议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章程和业务规则,对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强行平仓、暂停期货业务、罚款、没收违规所得、取消会员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对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取消会员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六十条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期货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单位兼职。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该工作人员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

指定交割仓库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交易所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交割业务、罚款、没收违规所得、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交易所责成指定交割仓库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因期货交易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提请交易所调解或者直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会员与交易所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应当对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可依据本章程制订有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张学磊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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