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密码
北京: 伦敦: 纽约: 东京:  
分享打印 你现在的位置: 财讯首页 >> 内文
财政部关于《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企业因合约到期未平仓而履行实物交割时,应依据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资金结算及有关单据,先按结算价对冲平仓,计算平仓盈亏。然后,空头方企业提交实物交割仓单,并按结算价开具增值税发票;多头方企业即按结算价支付实物交割款。进入实物交割程序,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结转实物交割款后,多头方企业购进商品以及空头方企业销售商品,有关价格、税金、费用等财务处理均按现货商品购销业务进行。在实物交割过程中,因出现实物的质量、数量、交款或交仓单时间等违约问题,由期货交易所实施经济处罚。责任方支付的违约罚款列入营业外支出,受损方收到的违约罚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七条 企业进行商品期货交易执行本规定后,其余财务管理问题仍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比照期货投资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加强对期货交易主体的财务监管。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以及期货投资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且不予纠正的,按照《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
十九条 经政府期货监管部门批准兼营商品期货代理业务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其自营业务部分应按“期货投资企业”执行本规定;其代理业务部分,应比照期货经纪机构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企业实际做法与本规定不符的,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采取措施进行过渡,改按本规定予以规范。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张学磊 编辑)
 2 | 3 | 4 | 5 | 6
下一页
尾页
热点排行
24小时
48小时
一周
广告推广
电子报订阅
宏观经济日报
金属日报
国际财经日报
基金日报
证券日报
财经综述日报
品味生活周报
房地产日报
刊登网站广告 | 关于我们 | 关于世华财讯 | 著作权声明 | 隐私权声明 | 免责声明 | 资讯授权 | 招募伙伴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9 caix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财讯.com 京ICP备07028176号
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