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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用捡来的信用卡取钱属信用卡诈骗
2008年05月09日 08:05

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7日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媒体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7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发现里竟然有他人忘记取走的银行卡,输好了密码,账上还有数万余额。近日,成都两名男子都撞上了这样的“好运气”,一位提取了7万多元,一位
提取了4万多元。然而,相同的经历,不同的法院却认定出不同的罪名,他俩一个被认定为犯盗窃罪,一个被认定为犯信用卡诈骗罪。

针对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如何定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7日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张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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