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26日 18:43:44
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两种方式。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股票的投资主要是采用委托投资方式。
社保基金的股票委托投资,是在合同基础上的全权委托。社保基金会根据总体资产投资战略要求,设计和开发投资产品,通过公开招标,在证券市场中选择最适合的投资管理人来投资运作。社保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对投资管理人的运作行使监督权,而投资管理人具有独立从事投资决策的权利。
社保基金会对股票资产采用委托投资方式,使得社保基金投资的主体由社保基金会变为市场中的专业投资管理人,并使得社保基金股票投资完全成为一种市场行为。社保基金对股票投资,是通过专业投资管理人依据其对证券市场供求条件的独立判断,为实现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投资目标,采取完全自主的决策来实现的。具体讲,在市场时机判断、仓位控制、行业配置和个股(券)选择等方面,都由专业投资管理人完全独立自主地进行投资决策。社保基金会的主要责任,是履行事前和事中监控,并在事后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能力进行动态评估。无论是按照法规规定、合同约定,还是市场化要求,社保基金会都不能在上述方面干预专业投资管理人的独立决策。
社保基金对股票投资,采取委托投资方式,还实现了投资运营与投资监管的有效分离。社保基金会作为委托人,独立地行使监管职能,能够更加有效地约束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法规和双方合同的要求进行规范的运作。
实践证明,对股票实行委托投资方式,不仅能将市场中具有不同投资策略和投资风格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有效配置,很好地利用了市场中的专业力量来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而且加强了政府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监管,突出了理事会对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避免了资本市场尚不完善条件下的各种不规范投资行为。
(李澎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