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与中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不同,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从法律角度讲,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都属于其总公司。《管理规定》之所以对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并表监管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首先,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是,确定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本和资产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实施并表监管之后,能够准确的评价和分析外国保险公司在华整体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变化趋势;
其次,实施并表监管能够将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分散的信息综合成为一份完整的信息档案,从而有助于保监会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管理和风险评估,提高监管效率。
最后,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实施并表监管是国际上一种通用监管手段。
问:《管理规定》发布后,保监会会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其贯彻落实?
答: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关乎保险业发展、金融市场稳定和被保险人利益的系统工程,《管理规定》发布后,保监会将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全行业贯彻落实,主要包括:
一是要求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认真学习研究《管理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司管理人员和监管队伍进行培训,使大家能够领会《管理规定》的精神和具体要求。
二是出台配套制度,明确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评估标准,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并表评估的具体方法等。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管理规定》中的监管职责。
(赵楠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