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7月21日 13:17
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长就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7月21日报道,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长就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中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和众多的江河湖泊,水上交通运输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船员作为水上交通运输的专门从业者,其历史可追溯至秦汉时期,郑和下西洋在人类文明史和航海史上留下了辉煌的历史篇章。
建国以后,中国在五十年代组建了首支远洋船队,沿海南北航线、长江、珠江等内河干流航运持续发展,船员数量同步增长。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间,随着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高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逐步加快,在国家的高度重视和航运业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船员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中国船员总数已达155万,其中海船船员51万,内河船舶船员104万,船员总量居世界第一,是世界公认的船员大国。以船员为骨干支撑的航运业,担负着我国45.8%的货物周转量和93%的对外贸易运输任务。船员为发展国民经济、保障公共安全和扩大对外开放做出了巨大贡献。
船员职业是第一个真正意义的国际职业。船员注册管理是与全球各航运国家接轨的一项制度。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并已于9月1日生效。《船员条例》第四条至第七条对船员注册工作予以了规定,建立了船员注册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基础性船员管理制度,《船员条例》的规定较为原则,明确了制度内涵,但是缺乏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操作性规定,因此需要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对其予以细化和明确,以更好的发挥船员注册制度的基础性管理作用。为此,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办法》。
《办法》中规范的船员注册制度,是针对我国目前的船员现状和船员职业特点,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的一项关于船员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制度,也是从事船员职业的第一道门槛。船员注册制度规定了从事船员职业的最基本要求,只要符合规定的年龄和健康条件以及具备在船上工作最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就可以申请注册为船员,领取船员服务簿,上船从事与船舶航行安全没有直接联系的基本工作。船员注册制度划分了船员职业身份的界限,即:公民必须经过船员注册程序,方能取得船员的职业身份,然后才能上船从事相应的工作;而不论在船上担任什么岗位的职务,都必须首先经过船员注册,取得船员身份。
《船员条例》设立了船员职业准入制度,主要通过两项行政许可实现:一是船员注册制度,二是船员任职资格制度。船员注册制度是对从事船员职业的入门要求,船员任职资格制度则是对船上特定工作岗位的进一步要求。对船员职业设置两重门槛,主要是基于船员工作的风险性和特殊性。为保障航行安全,船舶不同的工作岗位对船员的专业技能要求不同,取得船员注册,仅仅满足了在船上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只能从事普通船员(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机工和普通水手)的有关工作,而不能从事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的工作,只有满足相应的学历和资历要求,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获得相应的适任资格后,才能在与船舶安全航行密切相关的岗位上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