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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审计
2008年08月12日 07:33:59

国务院11日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包括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检查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等。对本单位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据新华社8月11日报道,国务院11日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条例》同时也公布了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
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能源审计内容还包括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条例》将于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王桂玲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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