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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2008年08月12日 07:38:37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指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据新华社8月11日报道,国务院11日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指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
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将于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述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根据《条例》,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王桂玲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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