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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券商参与金融期货条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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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为了保证金融期货推出后的平稳运行,加强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控制办法》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控制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取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向股东分配利润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所谓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比率、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根据《控制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的6%;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
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同时,《控制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9000万元,同时客户权益总额与非结算会员交付保证金之和的6%。


(唐其民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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