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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制度框架逐渐明晰
来源:
2007年5月29日 14:14

[世华财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已于日前下发,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制度框架也逐渐明晰起来。

据金融时报5月29日报道,随着股指期货准备工作的日渐推进,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制度框架也逐渐明晰起来。

日前,监管部门向基金公司下发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二稿,针对基金公司究竟将如何参与股指期货这一问题,答案雏形渐显。事实上,在4月上旬,就曾有一份《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一稿)》)下发到基金公司,与上一次相比,第二稿中基金交易结算模式的相关内容变化较大,这也是业界一直以来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

最近的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证机制。”对比《通知》第一稿中“基金管理公司成为金融交易所交易会员,通过特别结算会员(银行)进行结算”的相关规定,业内普遍认为,新的规定更为宽松,基金公司将有可能根据自身需要拥有多样化的选择,而最终选择的结算方式将是多方利益博弈后的最佳选择。

一直以来,对于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与结算通道问题,业内的观点集中于两点。第一种是期货公司客户模式,即基金公司成为期货公司客户,通过期货公司在交易所席位进行交易,并由期货公司寻找结算通道。如果期货公司是全面结算会员(即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下同)或交易结算会员,则结算业务可由期货公司进行;如果期货公司是交易会员,则结算业务交给全面结算会员或特别结算会员进行。第二种是交易会员模式,即基金公司成为交易所交易会员,可以直接进行交易,结算业务交由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进行。

而基金公司自身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也确实“各怀心事”。例如,出于基金托管等因素考虑,部分基金公司更愿意通过特别结算会员银行来进行交易结算,而有券商或者期货公司背景的基金公司则更倾向于通过自己的利益集团进行。不过,通常来看,出于对规避多环节所可能带来的高风险因素的考量,大多数基金公司仍然青睐银行。有基金公司内部人士此前表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经历的中间环节越少越好。尤其是在交易量较大时,为规避交易风险,能拥有一个直接交易通道是最佳选择。在结算业务上,由于基金公司已经习惯银行对其资金的管理,交给银行结算更加方便。

当然,基金公司股指期货结算业务究竟花落谁家现在下结论仍然为时尚早。首先,业内人士提醒,由于股指期货尚未正式推出,相关制度建设工作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因此《通知》还非最终版本。其次,如果作为特别结算会员的银行真的成为首选,其技术、人员准备是否到位也仍然是个问题。同时,基金托管人与特别结算会员能否统一?如果不统一,又该如何具体操作?是以基金公司名义与银行合作,还是以单只基金产品合作?如果选择借道期货公司,平台对接、风控机制又是否成熟?许多问题还等待更为具体的可操作性意见和措施进一步出台。

(严洲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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