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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来源:
2008年2月25日 13:01

[世华财讯]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发布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该《实施方案》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改委2月25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根据《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第十九条的规定,印发了《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一、机场分类目录

按照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业务量,将全国机场划分为三类,即:一类1级机场、一类2级机场、二类机场、三类机场。具体分类目录详见本《实施方案》附件(以下简称附件)1。

机场分类目录由民航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和调整。

二、机场收费项目

(一)航空性业务收费

航空性业务收费包括:起降费、停场费、客桥费、旅客服务费及安检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2。

(二)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

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包括:头等舱和公务舱休息室出租、办公室出租、售补票柜台出租、值机柜台出租及地面服务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3。

(三)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

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由机场管理机构或服务提供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机场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一)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1.外国及港澳航空公司航班的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按照附件4执行;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1)在内地出境(入境)机场的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按照附件4中有关收费标准的60%执行;(2)在内地非出境(入境)机场的起降费、停场费、客桥费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按照附件5执行;旅客服务费、旅客行李安检费、货物邮件安检费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根据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目的地计收,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目的地是外国及港澳城市的按照附件4中有关收费标准的60%执行,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目的地是内地城市的按照附件5执行。

2.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的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按照附件5执行。

3.内地航空公司与外国及港澳航空公司实行代号共享的航班,应依据双方签订的代号共享协议,外国及港澳航空公司实际经营的航班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按照附件4执行;内地航空公司实际经营的国际及港澳航班:(1)在内地出境(入境)机场的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按照附件4中有关收费标准的60%执行;(2)在内地非出境(入境)机场的起降费、停场费、客桥费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按照附件5执行;旅客服务费、旅客行李安检费、货物邮件安检费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根据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目的地计
收,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目的地是外国及港澳城市的按照附件4中有关收费标准的60%执行,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目的地是内地城市的按照附件5执行;内地航空公司实际经营的内地航班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

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一般不作上浮,下浮幅度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其提供设施和服务水平的差异程度与用户协商确定。

(二)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1.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项目(不包括地面服务收费)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按照附件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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