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2008年6月20日 15:29
[世华财讯]发改委发出通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分析师认为,从煤炭市场整体供需来看,煤炭价格仍将保持上涨势头。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6月20日起将汽油、柴油价格每吨提高1,000元,航空煤油价格每吨提高1,500元;自7月1日起,将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还指出,目前煤炭价格水平较高,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在临时价格干预期间,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的出矿价,不得超过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有关石油、电力、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加强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对市场的影响,加强成品油、煤炭、电力价格执行情况和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防止搭车涨价;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及造谣惑众、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稳定。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措施可以消化电力企业电煤价格每吨上涨近50元增加的成本。
自2008年以来发电用煤价格持续大幅上涨,预计今后一段时间仍将呈上涨态势。一是国内煤炭价格与国际市场煤炭价格仍有一定差距。国际市场煤炭价格高于国内价格,会增加国内煤价上升预期。二是电煤供应偏紧。目前迎峰度夏备煤已经开始,煤炭需求增加,而占总产能约1/3的小煤矿还没有完全恢复生产。三是市场流通秩序不规范。部分地方政府采取措施限制煤炭出省,进一步加剧煤炭紧张的矛盾。这次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会对发电用煤价格产生拉动作用,为防止煤、电价格出现轮番上涨,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国发电用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促进煤、电行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健康发展。
这次对发电用煤价格主要采取了最高限价的干预措施,即要求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同时,要求煤炭生产企业保障电煤供应。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在确保发电用煤价格稳定的同时,煤炭市场资源紧张,供不应求的现象依然严重,价格仍保持稳中上涨的走势。分析师认为,发改委出台的对煤价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的出矿价,不得超过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在此期间,发电用煤价格将确保稳定,然而在煤炭市场整体资源供给紧张,以及夏季用煤高峰的情况下,炼焦煤、喷吹煤等其他煤种资源将更加紧张,市场价格仍将继续走高。
(季琴琴 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