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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未完成整改上市公司不得进行股权激励和再融资
来源:
2008年6月26日 07:18

[世华财讯]证监会日前公告,将继续推进上市公司专项治理活动。08年11月30日后,对于治理结构尚存在未完成整改事项及其他公司治理问题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将不再受理其股权激励及再融资申请。对于已受理申请材料的,证监会将在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中国证监会6月25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发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表示,07年在上市公司中开展的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暴露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如:上市公司因控股股东越位干涉而导致的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职责不明、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运作流于形式等。证监会将继续推进上市公司专项治理活动。08年11月30日后,对于治理结构尚存在未完成整改事项及其他公司治理问题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将不再受理其股权激励及再融资申请。对于已受理申请材料的,将在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全文如下:

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上市公司适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的形势和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在上市公司中开展了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通过这项活动,使我国上市公司进一步增强了规范运作意识,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同时也暴露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如:上市公司因控股股东越位干涉而导致的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职责不明、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运作流于形式等。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中国证监会决定在巩固2007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成果的基础上,把该项活动继续推向深入,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2)巩固上市公司清欠成果,建立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故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查处、惩罚力度;(3)强化上市公司敏感信息内部排查、归集、披露机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现就2008年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问责机制,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各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各地派出机构应将公司上述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各公司应予以配合。

上市公司应定期向当地派出机构上报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生占用的上市公司应立即收回占用资金,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启动立案稽查程序。对于纵
容、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将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并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上市公司应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对下列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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