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2008年6月30日 07:41
[世华财讯]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及配套文件,修改完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净资本计算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
中国证监会6月27日消息,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及配套文件,修改完善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净资本计算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具体调整包括:进一步细化和界定了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控制指标,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同时,要求券商在计算净资本时对自营证券进行风险扣减的基础上,补充计算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即规定证券公司分别按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投资规模的30%、权益类证券的20%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投资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证监会全面提高了券商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同时,为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对不同类别公司执行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A、B、C、D类券商应当分别按基准标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准备。
净资本计算规则方面,最重要的调整在于提高了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的风险扣减比例。为进一步夯实证券公司净资本充足水平,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扣减比例提高到100%,对短期融资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3%、6%扣减,对企业债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5%、10%扣减。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全文如下:
一、 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的“风险准备”修改为“风险资本准备”。
二、 在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净资本计算表”之后增加“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三、 将第三条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四、 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五、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六、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