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2008年6月30日 09:59
[世华财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6月30日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杜琰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