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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通知:二甲醚增值税按13%税率征收
来源:
2008年6月30日 09:59

[世
华财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6月30日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杜琰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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