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密码
北京: 伦敦: 纽约: 东京: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6项自律规则
来源:
2008年7月2日 07:41

[世华财讯]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6项自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7月1日消息,为适应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规范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保护证券公司、委托人和托管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业内制订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含《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以下统称《合同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统称《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了解客户规则(试行)》,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而制定,对有关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规定,分别制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文本。证券公司制订的相关文本中,应包括《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规定的内容。

《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并非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证券公司在制订相关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证券公司在制订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过程中,应分别详细说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三、四、五、六条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三、四、五条所要求揭示的风险,阐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其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

除《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所要求揭示的风险外,证券公司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风险揭示书中对投资者参与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所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加以列举和阐释,确保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证券公司在制订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中,应分别以醒目文字载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八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七条的内容并不得修改。

证券公司应将其按《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的风险揭示书书面提供给投资者,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签署确认。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了解客户规则(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了解客户行为,提示投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首页
上一页
 1 | 2 | 3 | 4 | 5
我要评论:
广告推广
电子报订阅
宏观经济日报
金属日报
国际财经日报
基金日报
证券日报
财经综述日报
品味生活周报
房地产日报
社区精选
刊登网站广告 | 关于我们 | 关于世华财讯 | 著作权声明 | 隐私权声明 | 免责声明 | 资讯授权 | 招募伙伴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8 caix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财讯.com 京ICP备07028176号
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