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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6项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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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了解客户,是指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或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时,采取相应措施,了解客户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情况,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解客户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加强对了解客户工作的管理,加大对客户的风险提示,降低因产品、服务错配而导致的客户投诉风险。
第四条 证券公司在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时,应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程序,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了解客户工作进行自律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提供的适用性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提供的适用性,是指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在提供相关产品、服务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服务,把合适的产品、服务提供给合适的客户。
第七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提供的适用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资产管理产品、服务风险进行评价的制度;
(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制度;
(三)资产管理产品、服务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
配的方法。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价并划分风险等级。资产管理产品、服务的风险评价结果应作为证券公司或代理推广机构向客户推介产品、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清晰有效的操作流程,了解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和资料,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第十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在首次向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产品、服务前,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提示客户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也可以通过对已有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的方式更新对客户的评价;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可以采用现场、信函、网络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并向客户及时反馈评价的结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从调查结果中至少了解到客户以下情况:
(一)财务状况;
(二)投资目的;
(三)投资期限;
(四)投资经验;
(五)投资偏好或拟投资产品的类型、意向;
(六)风险承受水平。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和产品、服务的风险等级情况,
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服务,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如发现客户投资决定明显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要求客户书面确认其投资意愿。

第三章 客户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详细记载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客户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投资偏好、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等信息,并妥善保管与以上信息相关的客户资料、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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