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2008年7月28日 11:35
[世华财讯]天津市物价局通知公布了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天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的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天津港和集散地动力煤最高限价;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天津市物价局7月28日消息,天津市物价局发出通知,公布了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天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的具体措施。据了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规定,本市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制定天津港和集散地动力煤最高限价。按照国家规定,天津港和集散地动力煤平仓价格不得超过2008年6月19日价格水平,即动力煤最高平仓价格(5500大卡,含税)每吨840元,以5500大卡为基础,热值每增加或减少100大卡,每吨价格提高或降低16元。
二、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按照国家规定,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在港口变更重点合同收货人,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他用煤。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变更重点合同属性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中间环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
(程笛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