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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的客观存在
来源:
2008年7月31日 10:30

[世华财讯]中国《反垄断法》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武峰律师指出,从法律体系模式来看,中国《反垄断法》所确立的反垄断模式更加接近于欧盟模式。与美国模式最大的不同体现在,已存在的具有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本身是否违法的问题上。

十三年磨一剑。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后,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世华财讯连线大成律师事务所武峰律师,将中国《反垄断法》与国际反垄断法体系进行对照。

目前全世界已经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武峰律师告之,惯称的“反垄断法”,在国外并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通行称谓,而更主要是理论上的一种称呼。从国外的反垄断立法、执法实践来看,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背景不同,法律传统迥异,各国在构建反垄断法律体系上也是各有特色的。

现在国际上的反垄断法体系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以美国为代表,一种以欧盟为代表。与上述模式对比发现,中国《反垄断法》所确立的反垄断模式更加接近于欧盟模式。例如:调整重点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衡量标准也是竞争环境是否公平;反垄断机构性质也很相近;同时,域外适用效力也较为有限制。

全程参与中国《反垄断法》制定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曾表示,出台《反垄断法》目的是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将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发展。可见,无论是中国《反垄断法》,还是美国及欧盟模式的反垄断法体系中,都是重视经济的原则,即保护自由市场经济。

但其中,美国《谢尔曼法》采用高度立法原则,即独占、寡头被严格限制或禁止,垄断地位或市场优势地位本身都被视为违法,予以控制;而欧盟反垄断立法采用低烈度原则,即独占、寡头被容许存在,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当行为人滥用垄断地位或市场优势地位破坏竞争时,法律才予以控制。这点和张穹对中国《反垄断法》所做的诠释不谋而合。

张穹表示,在处理中国《反垄断法》与垄断行业和垄断企业的关系
问题上,《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的客观存在。因为垄断企业的问题是历史形成的,反对的是垄断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推行垄断的行为。

除了在上述关于“垄断衡量标准”的主要不同外,在中国《反垄断法》法律条文里直接规定了行政的反垄断。这点与美国模式的反垄断具有明显不同,虽然在美国历史上,反垄断法经常适用于一些政府机构,但并没有明文进行规定。此外,中国《反垄断法》法律条文里提到了“国家安全”的问题,特别是在并购问题中提到国家安全问题,这也在美国模式中是没有的。

(任璐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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