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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5日 13:41
[世华财讯]《反垄断法》第一配套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精简出台。分析人士指出,《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反垄断法》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规范国内并购以及外资在中国的并购活动,有利于增强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签署第52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是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而制定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外资在中国的并购也将遵循这一新规定。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武长海表示,《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反垄断法》的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规范国内并购以及外资在中国的并购活动,有利于增强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商务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认为,《反垄断法》系列细则的出台,会有利于外商更好地在中国投资。
马宇指出,以前颁布的有关外资并购的规定相对有些含糊,现在出台的标准细化了很多内容,使外商明确了应该申报的内容。根据商务部数据,2008年上半年,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23.88亿美元,同比增长45.55%。外资并购长期以来都是中国吸引外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民生证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张全亮认为,此次《规定》更多的是服务于《反垄断法》,对公司并购实务方面的影响并不太大。中国商务部曾于2006年8月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对企业并购的相关规定比较详细,由于该《规定》目前并未废止,因此日后的企业并购还将较大程度地依照该《规定》。
确定中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既要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又要防止因经济力的过于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因此,申报标准要科学、合理,既能够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纳入申报范围,又避免将过多的对市场竞争没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纳入申报范围。
《规定》分两项规定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此外,事实和证据也可作为反垄断调查依据。
《规定》提出,在确立统一申报标准的同时,金融领域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应考虑实际情况,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宋瑜 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