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改委决定对电煤及热煤按发热量计价
2008年8月29日 13:41
[世华财讯]新疆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治区煤炭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顺延执行,并对电煤及热煤按发热量计价。
新疆发改委8月29日消息,近期,由于国内电煤价格大幅度上涨,新疆部分煤矿通过降低煤质等手段变相提高电煤价格。为保持煤炭价格相对稳定,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新疆发改委对全区煤炭价格管理工作有关事宜进行了再次强调。为保持煤炭价格相对稳定,新疆自治区发改委决定电煤、热煤按发热量计价。
根据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新疆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治区煤炭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顺延执行。不分国有煤矿和地方煤矿,5,000大卡/千克的发电和供热用煤出矿价格不超过100元/吨(含税价格,下同),发热量每增加或减少100大卡/千克,出矿价相应提高或降低3元/吨;但发电和供热用煤出矿价格南疆及哈密最高不得高于110元/吨,其他地区最高不得高于120元/吨。
同时要求各煤炭生产企业要扩大生产能力,保证电煤和供热用煤价格稳定和发电、供热企业生产需要。按照煤炭发热量严格执行临时干预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炭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刘丽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