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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诉ST东北高会议召集违法案已撤诉

2008年12月26日 12:31 已有0人阅读 字号:T | T 复制链接 打印
ST东北高二股东诉公司6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等违法,12月18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25元。
[世华财讯]ST东北高第二大股东诉公司6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12月18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25元。

ST东北高 ( 600003 ) 12月26日发布公告称,日前,公司收到编号为(2008)长经开民初字第1091号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鉴于原告于2008年1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准许原告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承担。

资料显示,公司第二大股东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公司2008年6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依法予以撤消;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赵强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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